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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18日黃之鋒在美國國會發言促請通過《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》(美國國會圖片)
現正就47人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,原訂於2027年1月7日出獄。黃之鋒早前被控一項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於獄中被捕,高等法院2日開庭處理黃之鋒的答辯及判刑,黃之鋒於庭上承認控罪。
黃之鋒被控一項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,經修訂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,在香港,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,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實施,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。
黃之鋒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本案不及黎智英案嚴重,而本案刑期亦不會獲刑期扣減,冀法庭判黃入獄約4.5年。《國安法》指定法官譚耀豪在畢辯方求情後表示需時考慮,將押後判刑,日期再另行通知。
本案為《國安法》於2020年6月30日施行以來,繼「黎智英案」後第二宗涉及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的判刑。根據《國安法》,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行刑期分為兩級,一經定罪可判監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;如罪行重大,可判監十年以上或終身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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